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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时间:2018年10月15日 15:48:7 发表部门: 点击次数:

为促进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组成名单如下:

任委员:迟宪良、卢革宇

副主任委员:吕清华、徐淮良

员:康博南、张宝林、郭树旭、张彤、张宇、闻雪梅、李畅

第二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应当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成果截止时间为2018930日。

第三条 凡我院在读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其成果发表时间应为2017101-2018930日,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硕博连读、本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期间未曾用于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可在博士一年级阶段申请国家奖学金时使用。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六条 上一学年受到记过纪律处分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果被发现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确定学院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评审材料在学院主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评委会负责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成果计算办法

成果须为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或集成光电子学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以及学校规定能够认定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和专利。

标准(绩点/篇)

SCI检索论文

25 ×(1+0.2×I)×(1+I)

EI检索论文

25

ISTP检索论文

10

国内核心期刊论文

5

国内一般刊物论文

2

国际会议特邀报告

30

国际会议分组报告

5

国际会议论文集论文

2

国内会议特邀报告

10

国内会议分组报告

2

国内会议论文集论文

1

国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

400

国家职务发明专利(授权)

100

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10

注:其中的参数分别定义如下:

ISCI检索论文发表期刊当年度的影响因子,如为新刊没有影响因子,取年度同出版社同系列杂志影响因子的平均值;如:

I(JPCC)[ I(JPCB)+ I(JPA) ]/2

I(Nature Photonics)= [ I(Nature Materials) + I(Nature Physics) + I(Nature Nanotechnology) ]/3

检索论文以学院年度论文统计数据或网络检索为准,会议论文以会议论文集为准。

论文被重复检索的,按最高绩点核算一次。

研究生论文绩点按自然排序仅限前二作者使用(包含非学生作者),分配比例分别为:80%、20%。

专利类计算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备案数据为准。

专利绩点仅限专利发明人排名前二人使用,分配比例分别为:80%、20%。专利类计算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备案数据为准。

第十条 科研绩点占考核全部分数的70%,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着重考虑第一作者影响因子和;研究生德育考核占考核全部分数的30%,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

第十一条 为学院研究生工作做出贡献及获得的重要奖励,适当考虑各学科均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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