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工作

学生资助

当前位置: 首页 > 团学工作 > 学生资助 > 正文

关于2014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年09月30日 17:38:0 发表部门: 研究生办公室 点击次数:

全院同学: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的规定,为做好2014年度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入学新生,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均符合资助条件。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年限及方式

  1、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要求,从本学期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凡是在2014年7月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均按照新标准进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凡是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本学期起,学费补偿的标准均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学期学费减免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7月之前服兵役资助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学校规定的本专科及研究生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补偿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补偿范围之内。

  三、申报材料

  1、《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

  3应征入伍证书复印件或退役证书复印件一份。

  请各位同学于2014111日前将材料送到唐敖庆楼D337

    联系人:宋高峰

    联系电话:85168413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rar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4930


关闭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