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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校本部教职工退休及延聘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年01月11日 14:41:21 发表部门: 点击次数:

                                             校人字〔20199

校内各单位:

    为做好2019年校本部教职工退休及延聘相关工作,依照《吉林大学教职工退休、延聘及返聘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935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休

    (一)政策规定

   1.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干部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工人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并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病退条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地方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3.20153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含五级、六级职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仅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选择退休。

    4.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非专任教师,到达退休年龄,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免去党政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因年龄原因免去职务后可按照有关规定退休或申请延聘、返聘。学校聘任的科研机构负责人到达退休年龄,经相关部门免去现任职务后,可按照有关规定退休或申请延聘、返聘。

    5.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退休事宜参照两院院士执行。

    (二)手续办理

    1.各单位应在本单位教职工退休一个月前,到人社处人事科领取具体人员退休材料,并及时转交至教职工本人。

    2.各单位请按照《吉林大学教职工荣誉退休制度》(校发〔20193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荣退谈话相关工作,并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即将退休的教职工参加荣退仪式。

    3.各单位要建立退休离岗工作与资产交接制度。即将退休的教职工要及时对其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负责管理的重要工作文件材料、本人名下资产和使用中的公用房等与所在单位进行交接。

    4.即将退休的教职工应于退休后下一个月,持所在单位单位开据的交接完成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及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小2寸)一张,到学校鼎新楼C3楼教师办事大厅人社处窗口办理退休证及相关手续。交接未完成的教职工,学校暂不予办理退休证。

    二、延聘

    (一)延聘条件

    如教职工符合延聘条件,且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其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学校申请延聘。

    1. 博士生导师

    2018年前已被遴选为博士生导师且超过60周岁的教授,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原则上可延聘至65周岁,但自2019年起,如连续3年未招收到博士研究生,则应于2021年年底退休。

    2019930日之前年满60周岁且已于2018年初次通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的教授(以招生简章为准),先予以延聘,如2019年招收到博士研究生的,可延聘至博士研究生学制期满,如未招收到博士研究生的,应于2019930日退休。

    从201910月起,教授年满60周岁时如其名下有学制内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可延聘至博士研究生学制期满,超过60周岁在现指导博士研究生学制期内继续招收到博士研究生的,可延聘至65周岁。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延聘至任届期满。

    3.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其退休时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引进计划入选者、“”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负责人、“”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或相当于以上层次人员,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延聘至70周岁。

    5.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双一流”建设学科首席执行人,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延聘至70周岁。

    6.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家精品在线课程负责人,且聘任为教授职务的教师,本人自愿,经学校批准,可延聘1-3年。

    7.教授已延聘至65周岁,不满足上述相关规定,但仍在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且在学术界、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如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批准可延聘至项目执行期结束,但不应超过70周岁。

    8.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年龄原因免去行政职务的校级领导,经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后,可以按照高级专家延聘,并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关工资待遇,原则上可延聘至65周岁;符合其他延聘条件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延聘期限

    符合延聘条件人员,每次申请延聘的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三)手续办理

    符合延聘条件人员如选择延聘,应在规定期限内(2019116日下班前),由所在单位向学校提交《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首次申请延聘的,其延聘时间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月1日开始计算;再次申请延聘的,其新的延聘时间从上个延聘期截止的下月1日开始计算。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于2019114日下班前到人社处人事科(鼎新楼A623室)领取本单位《2019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请各单位于2019116日下班前将本单位《2019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情况汇总表》及具体人员的《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统一报送至人社处人事科。

    (三)如对出生时间或工作时间等人事信息存有异议的,请于2019116日前向人社处档案管理科反映情况,由学校提交政府退休审批部门认定。

    (四)退休及延聘工作涉及到相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本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将本通知的要求严格落实到位的同时,将有关信息切实传达到相关教职工本人,并提前安排好相关人员离岗后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五)教职工返聘相关工作根据《吉林大学教职工退休、延聘及返聘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理流程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人才交流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 85166282

    联系人:于博

    附件:

    1.《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

    2.《退休离岗工作交接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

                                                     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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