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捐赠方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乾元半导体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简称评委会),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光电科学与工程系业务教师、研究生辅导员组成,负责奖学金的评审。
第二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敢于担当、不懈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无违法违纪行为。
4.具有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尊敬师长,身心健康,热爱集体,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5.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激励和带动身边同学敦品励学、奋发向上、顽强拼搏。
6.中共党员、学生干部、社团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奖学金评选学年年度内未获得其他学院社会奖学金,当前学历阶段已用于参评院级社会奖学金并获奖的有关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8.本奖学金同一学历阶段不能重复获得。
第三条 我院在读的基础学制内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乾元半导体奖学金”。该奖学金成果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10月31日。用于鼓励在半导体领域,特别是LED、集成光电子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博士一年级入学当年可以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乾元半导体奖学金”评选)。
第五条 评选出一等奖学金2人,每人奖励10,000元;二等奖学金6人,每人奖励5000元。
第六条 上一学年受到记过纪律处分的、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以及因私出国留学的不具备参评资格;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获得者如果被发现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院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经学院“乾元半导体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确定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学院主页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学院将对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乾元半导体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评委会负责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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