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招生机制改革,优化和促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淡化博士研究生导师身份,加强指导研究生的岗位责任意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以招生资格审查来确定教师指导博士研究生岗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遵循“公正合理、择优选拔、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四条 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系列在岗人员均可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
第五条 基本条件
凡参加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立德树人,切实发挥思想引领、学术指导、学风示范的作用;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有足够的时间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 首次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承担过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
(三)55周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年应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
(四) 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团队。
(五)招收研究生的最高年龄一般限定在退休前三年(以招生当年6月30日的实际年龄为准)。
(六) 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其研究工作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学术水平在国内居本学科前列。近三年应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且有充足的培养研究生所需要的科研经费,近三年应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成果。
(七) 对学术影响力较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异的下列优秀人才免于对科研成果、科研经费的审查,只需对年龄进行审查。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曾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指导教师”称号者;
2.人才工作办公室考核通过的吉林大学领军人才。
第六条 学术业绩条件
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者,还须达到所属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的学术业绩条件(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学术业绩条件详见附件)。
第七条 审查程序及办法
1.组织机构: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领导工作小组。
2.个人申报:申请人通过《研究生导师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出申请。
3.学院初审:学院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学术条件,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
4.材料公示: 材料上报后,由校学位办公室对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5.学科评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学术业绩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者名单。
6.名单公示:校学位办公室对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招生资格审查的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7.复议审查:凡对学科评审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复议,由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8.名单备案:最终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并公布通过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人员名单。
第八条 复议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与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九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即为通过。对于委员调离我校的,投票人数和委员总数均应按减少后的人数计算。
第十条 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学院将认真审核,确保所报材料真实、准确。如出现填报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行为,将对申请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学术业绩条件
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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