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度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现将 2024年度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卢革宇、蔡志刚
副主任委员:沈 亮、孙 瑜
委员:康博南、冯 晶、张源涛、郑传涛、刘方猛、董 彪、闻雪梅、冯楠楠、耿意昊(学生)
二、参评对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研究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填写硕士学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填写博士学号)。
三、奖励标准及名额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共评选10人,每生一次性奖励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共评选14人,每生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评选指标体系
测评内容 |
细分项目 |
分值来源 |
民主评议(A) |
自评 A1 |
申请人自评议 |
师评 A2 |
导师或协助导师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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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评 A3 |
同学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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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评分(B) |
志愿公益 B1 |
校内外志愿公益参与情况 |
服务奉献 B2 |
担任学生干部服务同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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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 B3 |
校内学术讲座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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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参与 B4 |
班级活动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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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表彰 B5 |
科技竞赛获奖、文体荣誉表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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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育评分(C) |
学术成果 C1 |
科研成果计分 |
其他成果 C2 |
其他具有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或文化价值的学术成果 |
(一)民主评议(A)
包含:自评A1由申请人本人自行给出;师评A2由导师或协助导师给出;互评A3由5-10名同学组成互评小组(必须包含课题组同学和班长或支部书记的评议),互评小组人数不足评议将无效。
评议等级分为“优”、“良”、“不合格”三档,结论为全“优”的同学具有参评资格。
(二)德育评分(B)
总分上限300分,加权系数为0.3。
包含:志愿公益B1、服务奉献B2、学术报告B3、活动参与B4、竞赛表彰B5。其中,志愿公益B1、服务奉献B2、学术报告B3、活动参与B4总分值上限均为25,子项不设上限;竞赛表彰B5总分值上限为200,子项不设上限。综合考虑研究生多方面的表现,坚持以德为先,重点考察理想信念、思想品德、科研贡献、社会工作、文体素养、社会实践、志愿公益等。
德育评分=(B1+B2+B3+B4+B5)*0.3
(三)智育评分(C)
总分不设上限,加权系数为0.7。
包含:学术成果C1,其他成果C2(需经评审委员会审议确满足要求后,方可酌情加分,上限50分)。综合考察学生学术水平,博士生侧重考察学术志趣、科学精神、学术潜质和学术能力,硕士生侧重考察社会责任意识、具备成为行业骨干潜质。
智育评分=(C1+C2)*0.7
注:参照《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综合评分办法》。
参照《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集成光电子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业绩绩点计算方法(试行)(2023年09月)》。
六、相关要求
1.当前学历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求实”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2.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
3.对一年级研究生的考察,除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还要兼顾其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学术成果统计从上一学历阶段算起。
4.对学术成果的评价要打破简单量化评价方式,破除“五唯”评价的相关要求,以质量、贡献、影响为导向,完善优化评价体系,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为吉林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含系统导师外一作)或通讯作者;发明专利的发明单位为吉林大学,本人为除系统导师外第一发明者;综述类论文按对应论文分类绩点30%认定。
5.所有成果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违反学风与学术道德规范者;
(二)学年内必修课有不及格者(含补考通过者);
(三)学年内党团、行政处分者;
(四)无故未按期结清学费和住宿费者。
八、评审结果最终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研究生申报材料、德育评分、智育评分以及公开答辩的方式,综合评选决定。
九、本细则由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施行。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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