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学工作

学生资助

当前位置: 首页 > 团学工作 > 学生资助 > 正文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09月26日 22:22:38 发表部门: 研究生办公室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本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部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上一学年成绩排名年级5%以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专业第一名、主要学生干部、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将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我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及同学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015


关闭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