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男,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2023级本科生。
2024年12月6日,杨某在微信群聊中,发表关于学院某同学的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事后,该同学对其不当言论深感后悔,并深刻道歉。杨某的行为有违学生行为规范,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8]615号)第二十三条(一) “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不良信息),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拟给予杨某记过处分,并上报学工部审核。
根据《吉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拟处分决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时间从2024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公示期内,拟处分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将不再受理。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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