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男,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2022级本科生。
2024年12月6日,朱某某在其创建的微信群聊中,参与到“散播关于学院某同学的不当言论”过程中,作为群主未及时干预并制止。
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8]615号)第七条规定“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拟给予朱某某同学通报批评。
根据《吉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拟处分决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时间从2024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公示期内,拟处分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将不再受理。
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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